参加本项目竞标的供应商必须满足投标资格要求中的所有条款,并按照相关规定递交资格证明文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应包含:医疗器械的生产(制造商)或销售(代理商)。 2、投标设备在国内销售没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 3、供应商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须提供厂家针对本项目的专项授权书)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合同项下的医疗设备采购活动。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 5、投标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等相关标准,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6、制造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代理商(供应商)须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7、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能承担采购项目供货能力和服务。 8、供应商必须满足对投标资格的其他要求。 9、实质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关键技术参数等要求。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