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 |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中医医院重症监护呼吸系统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
三、中标(成交)信息 |
供应商名称: | 四川博瑞斯 科技有限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号4幢2单元202号 |
中标(成交)金额 | ***.00 |
四、主要成交标的信息 |
货物类:(1)货物名称:呼吸机、制造商家及规格型号:深圳迈瑞SV600、数量:4、单价:***元;(2)货物名称:转运呼吸机(呼吸机)、制造商家及规格型号:深圳迈瑞SV300、数量:2、单价:***元;(3)货物名称:无创呼吸机(呼吸机)、制造商家及规格型号:深圳迈瑞SV***、数量:1、单价:48***0元;(4)货物名称:经鼻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高流量无创呼吸机湿化治疗仪)、制造商家及规格型号:湖南明康中锦OH-70C、数量:1、单价:***元;(5)货物名称:床旁彩超(便携式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系统)、制造商家及规格型号:深圳迈瑞M7 Super、数量:1、单价:6***00元;(6)货物名称:除颤仪(除颤监护仪)、制造商家及规格型号:深圳迈瑞BeneHeart D3、数量:7、单价:***元。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信息)名单: |
滕昭富SC1604409,杨人贵SC1607982,邓天翼SC1614764,倪邦均SC1315834,郭支琼(采购人代表) |
六、代理机构收费标准及金额: |
代理机构收费标准 | 以中标价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通知规定收取,由中标人一次性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
代理机构收费金额 | ***元 |
七、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八、其它补充事宜: |
一、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非中小企业,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二 、本项目采购预算 :***万元。三、本项目已进行政府采购需求论证且该项目需求论证公示未收到异议。四、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即营山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 地址:营山县新北路北坝街36号。 邮编:637000。五、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 “政采贷”相关信息。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进一步推广“政采贷”,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金融机构推出了“政采贷'业务,政采贷业务是指银行以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审查和政府采购信誉为基础,依托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企业的贷款程序和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无财产抵押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银行和供应商按照自 愿原则参与,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详见《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2018〕123 号)等相关文件,上述文件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查询。有贷款需求的供应商可以下金融机构联系: 工商银行:普惠金融业务部 *** 农业银行:客户部 0817-226273 建设银行:公司业务部 *** 中国银行:中小企业部 *** 交通银行:普惠部 *** 天府银行:普惠金融事业部 *** 邮储银行:小企业中心 *** 成都银行:公司业务部 *** 兴业银行:市场营销部 *** 南充农商银行:小企业金融中心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 (川财采[2018]123 号)文件要求,为助力解决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资金不足、融资难、融资贵的困难,促进供应商依法诚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融资需求的供应商可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公示的银行及其“政采贷”产品,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政采贷”银行及其产品,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向银行提出贷款意向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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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采购人信息 |
名称: | 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中医医院 |
地址: | 南充市营山县一环路388号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
名称: | 国正聚源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
地址: | 蜀西路52号1栋1701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黄女士;联系电话:*** |
***项目联系方式: |
项目联系人: | *** |
电话: | *** |
十、附件 |
***采购文件(已公告的可不重复公告): | |
***评审文件: | |
***被推荐供应商名单和推荐理由(适用于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竞争性磋商采用书面推荐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的): |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 |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 |